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在不违反以下各项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将其享有的债权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依据债权本身的特性判定其不可进行转让;
(2)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而禁止转让;
(3)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明文规定坚决禁止转让。
然而,如果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约定,决定非金钱债权不可转让,则这一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同样的,在金钱债权的流转问题上,如果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禁止转让,那么这一约定也不能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善意第三方。
另据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诠释,债权人如欲对外转让其享有的债权,若在此过程中未曾就此事宜通知债务人为其注意,那么这一转让行为对于原债务人来说并不产生法定效力。
此外,关于债权转移的通知,无任何撤销之可能,除非受让人明确表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