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实施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情节恶劣的,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若涉及金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支付高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倘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支付高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
至于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极其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需支付高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接受财产没收。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未偿还的行为。
因此,对于
信用卡欠款逾期时间过长,且银行多次催缴仍未偿还的情况,银行有权
提起民事诉讼。
若
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则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