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单是受到
刑事拘留的经历,并不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所谓的
刑事案底,便是经由司法机构进行深入审核和法庭审判后,判定为有罪的
违法犯罪人士及其相关个人资料、实际
违法行为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记录、最后作出的裁决结果等档案文件的统称。
然而需要认识到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
刑事处罚范畴,而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因此,它仅仅是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并非具有产生案底的效力。
只有经过法庭审判并且判定为有罪的情况下,才会真正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