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准许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如下条件:
(一)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裁定为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属
刑法;
(二)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等
处罚,并且在实施了取保候审之后尚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危害;
(三)犯罪嫌疑人患重病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或是正在生育以及产后哺乳期,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四)
犯罪嫌疑被长期关押而未结案,需要执行取保候审措施调解此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