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不足六个月便结束婚约的情况下,彩礼支付并不必然触发退还义务。
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其判定依据并非仅仅取决于婚姻存续的时间段,而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当双方成功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实现实质性的共处,抑或在婚前支付的彩礼使支付方陷入生活困境,那么在离婚之时,若男方提出返还请求,女方有责任向男方全额返还礼品之款。
然而,倘若以上两种情形均未发生,那么在离婚之际,纷争涉及的彩礼支付问题往往无需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