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法律规定
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方面主要体现为故意,因此过失不能成为本罪的成立要件。
然而,构成本罪并不必然需要
行为人在主观层面具备任何特定的牟利意图。
依据本条法律内容所述,
犯罪行为人必须存在实施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这一恶性行为的客观事实,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泛指行为人为瘾君子们提供吸食毒品的具体场所。
该项行为既可能是由行为人自行发起并提供,也或许是受到了瘾君子们的请求或者在他们自行前来的时候被动提供。
此外,行为人可以是以收费形式进行提供,也可以是免费提供。
而具体的提供地点,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他的亲朋好友所居住或者是由他被指派的其他隐蔽之处,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特地为那些有吸食毒品需求的人们准备的某一相对稳定的场所,比如利用自己的住宅、住所或者出租他人的房屋供别人吸食毒品,包括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商业性场所的
从业人员通过营业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同时也包括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驾驶员及管理者在行驶过程中让其他人吸食毒品等。
而对于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长这些因素,它们对于是否构成本罪以及本罪情节的轻重与否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即无论行为人容留了多少人,也无论容留的次数和时长是多少,都可能构成这项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