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伪造或假冒的信用卡进行支付活动的;
(二)将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继续用于消费的;
(三)未经授权便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活动的;
(四)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频繁地进行支付宝套现行为,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按期还款的。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不予偿还的行为。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