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不真实的身份证件或资料,成功申领到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
(二)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有效化后再继续使用的行为;
(三)未经许可盗取、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四)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故意透支信用卡且在银行多次催缴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且在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未按期归还所欠款项的行为。
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涉及到了上述第四种情况。《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