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判断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金融秩序所造成的危害时,应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估,例如涉及的金额、吸收公众资金的规模及对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
2.根据诸多司法实践案例,以下五种情形均可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受到相应惩罚:
(1)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30个以上的账户,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150个以上的账户;
(3)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
(4)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可被视为“数额巨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