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旦被告人被判以
缓刑,他们仍然享有再次适用缓刑的权利。
2、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那些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
犯罪分子,可被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二)对其罪行深感懊悔并积极寻求改正;
(三)经评估后,认定其未来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
(四)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正在怀孕或哺乳中的女性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3、在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
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以及与特定的人员进行接触。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若同时被判处
附加刑,则附加刑仍需
严格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