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达到第七个月份时,若男女双方均有意愿解除婚约,且就涉及到的
财产分配,亦及孩子降生后的
监护权归属这几个重要议题已有充分研讨与协调达成共识;
此时即可赴其中一方的常居地所在的
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离婚注册申请,待三十日内的冷静期限过去以后,双方再度前往婚姻登记处申领
离婚证书即可。
如果
提出离婚的
主要责任方并非男方或双方均持离婚之意南,然而未能就上述关键问题达成清晰协议,女性便可以选择向男方的常居住地面临程序进行
离婚诉讼案;
之后,法院将会对此展开全面审查,如符合
立案标准,便会依法予以受理并将
起诉书送达被告,被告需提交相关答辩书作为回应,最终等待法院发出的开庭
传票以便参加法庭审理,静候判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