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刑事违法而遭到拘留,并不足以构成犯罪记录或案底的产生。
所谓“刑事案底”,乃是经过法院正式展开审判程序,并最终被确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资料、犯罪行为实质、审理流程记录以及判决结果等构成的信息档案。
至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拘留行动,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管辖的案件,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有的罪犯或重大嫌疑人而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它只是警方调查案件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故而无需担心会造成案底的存在问题。
除非经历过正式的刑事处罚,否则一般情况下并不会产生任何的犯罪记录或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