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仅被刑事拘留并不代表有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它包含了经由法院审理并裁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犯罪事实情况、审理程序记录以及最终判决定论等各类相关内容的档案材料。
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乃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直接负责办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进程中所采用的,针对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士所实行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的强硬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正式的刑事处罚方式,它仅仅处在侦查环节这个特定阶段的强制手段而已,因而从根本上来说它并不具备案底这一概念内涵。
唯有经过正式审判并得到刑事处罚,方可留下真正意义上的案底记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