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到挪用资金罪的具体状况主要分为三类:
首先,第一种类型表现为公司、工商企业以及其他各类机构的员工,他们利用职权便利条件,擅自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金挪作他用,虽然金额尚未达到足以起诉程度的标准,但其超出三个月仍未归还,这种情况中所提到的金额较大,即意味着已经超过了六万元;
其次,第二种情形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在行为上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不过该行为与上述情况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金额较为巨大,意图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包括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
而这种情况下的金额较大,通常是指高于十万元的数额。
最后,第三种情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涵盖了所有类型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