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
犯罪的相关
刑法解释如下:
若被告人为涉案流水达12万美元而支付结算金额却未超过20万美元的案件,则不能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从而在
量刑上缺乏足够依据;
然而,若被告从这起非法活动中获取了12万美元利润的话,那么其
违法所得已达到了法定限度,被视为“情节严重”,将可能面临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以及罚款的
刑事指控。
根据中国大陆
法规定,明知他人可能使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仍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功能、通讯传输设备或提供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协助行为者,如情节严重的话,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有可能面临罚款甚至单
处罚之境地。
当企业作为这类犯罪事件的实施主体时,单位也会同样受到刑事指控,被判罚相应数额的
罚金,同时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接收与第一条款相同的处理。
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存在上述两种
违法行为,并且同时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依照惩罚力度较高的那项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
罪名和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