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双方面临
机动车辆损害的事故,双方须依照交强险所规定之最高额度,对彼此的损失进行全额互赔。
此额度包括死亡、
残疾赔偿金11万元、
医疗费用1万元以及
财产损失2000元;
若存在超出
赔偿范围的情况,则需由双方按照7:
3的比例承担相应份额。
另外,如其中一方为机动车辆而另一方为民用车或行人类型,则
驾驶机动车辆的一方应按照强制保险规定的最高额度向另一方赔偿其全部损失。
倘若在此过程中仍未完全覆盖其损失,那么若是机动车辆方面负有
主要责任,则在主次责任划分上可以采用8:
2的比例进行分摊;
反之,若对方负主要责任,那么在主次责任划分上便应采用6:
4的比例进行处理。
最后,当双方均为民用车或行人类型时,应对所有损失按照7:
3的比例进行分摊。
通常而言,赔偿范围还可能涵盖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及
交通费等多个方面。《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