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名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系指非法地组织、筹划他人进行跨越国界或国边境线的非法行为。
对于此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追责依据和标准。
具体细节如下:
1.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现金罚款。
2.若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出现任何一项以下情况者,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将面临罚金或者没收财物等附加惩罚:
(一)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主要领导人角色;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数量庞大的人数进行偷越;
(三)导致被组织的人受到重伤害甚至死亡;
(四)禁锢或者限制被组织的人身自由;
(五)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对抗检查的行为;
(六)如违法所得金额巨大则可能进入该罪名的处罚范围;
(七)若有其他特殊极其严重恶劣情节亦列入考虑范畴内。《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