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含义在于,指那些具备正当履行条件却故意拒绝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的被执行人。
为此,人民法院有权将该类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依照法定程序给予适当程度的信誉惩戒。
若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是自觉修正失信行为者,人民法院也会考虑提前解除对其实施的失信限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