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求传播淫秽物品获利这项犯罪行径时,其对应的量刑标准,需依照犯罪情节特性进行合理审判与量化。
初步判罚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刑事处分,且同时伴随罚金经济处罚;
若犯罪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之有期徒刑,附加罚金之经济惩罚;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乃至无期徒刑的重罚,并需承担罚金或财产没收的法律后果。
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通常自犯罪之日起算起;
如果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持续性,则应当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先前罪名的追诉期限应随犯后罪之日的到来另行计算。
对于超过二十年仍需对有关犯罪进行追诉的情况,须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方可执行。
至于具体刑事追诉时效期间的长度,则主要依法定最高刑为准则进行确定。
此外,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已明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以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即只要可用于证实案件事实真实性的任何材料,皆可视为证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证据都需经过充分调查核实之后,才能被认定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