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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互相抚养义务

在婚姻关系中,夫妇间的抚养责任具有互惠和平衡性质。
所有夫妻均应自愿履行为对方提供抚养的责任,特别是当一方向他人需要更多的照顾,如年迈、疾病缠身或者失去工作能力以及生活陷入困境之时,有经济能力的配偶应该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
若一方未能履行抚养责任,那么需要得到抚养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双方负有互相抚养的法律义务。
在另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需抚养的一方享有向对方索取抚养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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