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白,教唆犯并非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扮演角色。
在狭义层面上的共犯,其涵盖了教唆犯,这种概念通常与“正犯”这一术语相提并论。
值得注意的是,若以教唆未成年人为例进行分析,那么当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本身即为未成年人时,教唆犯与正犯便无法形成共犯关系,而需独自承担由正犯所引发的相应刑事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二者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