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驶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时,便构成了自首。
作为对主动自首的犯人,刑法制度通常会适当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待遇。
针对犯罪行为相对轻微者,更有可能予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做法。
总而言之,法律所规定出自首情节应遵循如下三个必备因素:
(1)犯罪人所供述的内容必须与自己的罪行有关联;
若涉及到与自身无关的他人罪行,则不符合自首的严格定义,但可视为检举行为。
(2)对于犯罪人供述的罪行,必须做到毫无保留,全面详实;
这里所要求的“全部罪行”并非指犯罪过程中的细枝末节,而是指主要犯罪事实。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包括口头上的陈述,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
唯需确保至少如实供述全部罪行方能认定为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