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事宜的
处理方式,您可选择在
婚姻登记机构或法庭进行。
若双方能达成合意离婚,则需亲自前往其中一方常住
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
申请离婚登记;
而对于需要提起
离婚诉讼的情况,可以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生活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那么他们应该签署书面的
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这份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问题的协商结果。
此外,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先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未能达成共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