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当事双方均为机动车辆,其赔偿方式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流程:
首先,双方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申报交强险理赔;
若其中任何一方的理赔额不足以支付其全部损失,则超出部分将由相对方负担50%的费用,而剩下的50%责任由本方自行承担;
若双方皆投保了相关的商业保险,也可利用保险公司的赔付来弥补损失。
其次,倘若在本次事故中有一方为主机动车,而另一方如非机动车或行人等较弱势群体,该机动车一方主体需先行向对方付出其损失的50%,剩余的50%由自身负责;
假使其中哪位驾驶者具有商业保险,同样可以利用相关条款申请保险公司的赔款。
最后,鉴于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仅仅由一方造成,有时也会因为两个当事方均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引起,这种情况下便需要双方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其中主要的赔偿方式为:
最先由保险公司代替当事人承担起经济赔偿责任,待明确各方损失后,再进行等价折算,最后由一方单独承当其余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