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不动产设立的用益
物权——地役权,具有一项显著特性即不可分性。
这种不可分性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无论在需役地的任何部分发生权利转让之时,其上附着的地役权的权益都应维持原状不变;
其次,当供役地的某一部分遭到转让之时,地役权对该受让部分的约束力亦不得被削弱或剥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需役地上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等部分受到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而此类处分行为牵涉到地役权的话,那么
受让人将共同享有这部分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