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诈骗行为之
犯罪主体,提交有效证明表明正在哺乳期且育有幼儿之未决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存在导致社会潜在风险的可能性,经严格审理并审批后,即可实行取保候审政策,避免进一步推行
刑事拘留手段。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在
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公安执法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监管部门对尚未接受
逮捕或已在捕获之后需变更强制囚禁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为了避免其逃脱侦查、
起诉和审判程序,会责令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签发
保证书,确保
保证随时到案,不会对其实施
拘押或者临时解除其所受之
羁押的一种特殊强制手段。
这种
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操作。《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