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
刑事拘留并未导致
案底的产生。
刑事案底,即指法院以公开审判的方式,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做出有罪裁决后所依据的相关信息以及审判过程中所录下的各项活动和判词等的详细记载。
而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被拘留的人士,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为应对直接接受的案件,在调查侦破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那些已经证实的
现行犯或者重大疑似
犯罪者而临时采用的剥夺其正常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构成
刑事处罚,只作为调查阶段的一项强制手段罢了,故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案底。
唯有通过刑事处罚的方式,才能记录成为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