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土地确权争议产生时,相关方可以采取下列几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首先,容易产生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可就争议点展开平等对话与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
其次,若经过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他们可以请求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并做出公正裁决;
最后,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所做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第三十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