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司法救助施行细则,其中应当依照如下所述之原则进行贯彻实行:
(1)辅助性救助原则。
即在同一起案件中针对同一当事人仅提供一次救助机会,若另有办案机构已预先进行相应救助,那么检察机关将不再重复救助。
同时,凡是可以透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情况,均应优先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相关问题。
(2)公正救助原则。
此项原则旨在严格把握救助的标准与条件,兼顾到当事人的具体处境以及类比案件的救助金额状况,力求实现救助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
(3)及时救助原则。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其提出申请或者按照职责权限妥当处理后,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
(4)属地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而言,应当由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基层检察部门给予必要的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