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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

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2024-05-01 10:20:09 已帮助28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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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
关于国家司法救助施行细则,其中应当依照如下所述之原则进行贯彻实行:
(1)辅助性救助原则。
即在同一起案件中针对同一当事人仅提供一次救助机会,若另有办案机构已预先进行相应救助,那么检察机关将不再重复救助。
同时,凡是可以透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情况,均应优先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相关问题。
(2)公正救助原则。
此项原则旨在严格把握救助的标准与条件,兼顾到当事人的具体处境以及类比案件的救助金额状况,力求实现救助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
(3)及时救助原则。
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其提出申请或者按照职责权限妥当处理后,及时提供必要的救助。
(4)属地救助原则。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而言,应当由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基层检察部门给予必要的援助。《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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