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未能尽到作为配偶应有的责任与义务,则可尝试
提出离婚申请,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达成
离婚的目的。
若彼此间均持离婚之意向,那么便可拟定一份详实的
离婚协议,随后前往相应的
婚姻登记机构进行
离婚手续的办理。
反之,若有一方并无意愿达成离婚的目的,那么唯一的选择是依照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交
离婚诉讼请求,但除非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破裂至无法修复的程度,否则法院通常不会裁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