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已经真诚接受监狱监
管制度的惩罚,并努力进行教育改造的罪犯,如果其表现出切实的忏悔之意和改过自新之决心,或是立下了显著的功劳,那么我们应该给予他们
减刑的机会;
而那些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之人,则应该毫无疑问地实施减刑待遇。
2、在对
有期徒刑犯执行减刑之后,其实际服刑期间不得少于整个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最多只能获得一年零六个月的减刑额度。《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