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欠款人身亡,而其债务被认定为夫妇共同所有,那么此部分债务将由借款人的配偶负责承担。
然而,如果该笔债务并未被划定为夫妇共同债务,则按照借款人所遗留的遗产来用于清偿债务。
倘若借款人的亲属未能继承任何遗产,他们便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等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但如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则该债务仍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