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受到普通刑事拘留并未伴随着案底的产生。
刑事案底主要涵盖了经由法院司法审判后确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犯罪行为具体情节、诉讼程序的记录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等方面的资料。
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审案件在调查期间遭遇法定紧急状况时作出的临时性剥夺人权的强制性措施,并不属于实质性的刑事处罚。
它仅仅是侦查工作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所以不可能产生案底。
实际上,唯有通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真正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才有可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