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需由两位合以共同
出资,总人数上限为五十位,且必须存在至少一位
普通合伙人为其成员。
2.有限合伙企业需对其组织结构制定明确的章程及协议文件,该协议应详尽规定以下事项:
(1)每位普通合作者的名字或简称、其居住地等详细信息;
(2)主要负责经营事宜的合作人必需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及其甄选流程;
(3)经营
责任人的职权范围及在未能履行职责时的相应处置措施;
(4)使丧失经营决策权力的条件,以及被撤销
经营权的程序;
(5)新入门的有限合作人和退出公司的有限合作人所需遵守的规则、流程以及需要承担的后果;
(6)有限合作人和普通合作者在后期可能发生的角色转换流程。
3.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录中必须标示出“有限合伙”的标志。
4.全体
合伙人需严格遵循
合作协议中的安排,按时足额提交各自所承诺份额的投资资金。《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