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银行转账记录作为
证据是不够充分且通常不足以满足定罪要求的。
然而,当这些记录对案情的澄清和判例起到关键性作用时,它们便适用为法定证据之列。
在法律领域内,任何可用来验证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具有证据价值。
证据种类繁多,以下列举其中典型的几种:
(一)实
物证据;
(二)书面证据;
(三)
证人证言;
(四)受害者或目击者的描述;
(五)肇事者、被告方的申明与辩护;
(六)由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现场勘查、调查探测和辨认等方面的纪录;
(八)视觉与音频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