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行为属于法定
刑事犯罪范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
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如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处罚,同时还要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至于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身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的囹圄,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接受
没收财产的惩罚: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