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行纪人享有相应之留置权。
若委托人未能按照契约期限足额支付应得酬金,行纪人则对交付委托人托管的财产享有保留处置权。
然而,若委托人与行纪人间在缔结合同时明确约定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占有所托物资,行纪方则需尊重此项约定,履行合同时不得擅自对委托物资实施留置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当行纪人依照约定全部或部分达成代理事务后,委托人须立即支付所应承担的报酬。
如委托人未按照合理期限支付报酬,行纪人可依据先前的约定对所托之物行使保留权利,但当事人双方同意另行约定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