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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关于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受损而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含义在于:
随着现代工业、科技研究、日常生活等各类活动的不断推进,各类污染物源逐渐侵入到人类繁衍生息的自然环境之中,从而对人体造成生命健康、财务损失,以及扰乱人们正常的生产劳作、学习生活。
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相应的责任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新修订: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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