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金刑的运用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首先是单科式。
这在刑法中常被规定为对于单位犯罪的适用方式。
其次是选科式。
当罚金作为独立刑罚来进行适用时,刑法往往会将其与其他刑种排列并列,以备选择使用。
第三种方式叫做并科式。
此刻,如果罚金被附加于其他刑种上,那么法律就必将会非常清晰地指出,在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最后一种方式则是复合式。《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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