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受到
刑事拘留而未形成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乃指经由法院审判,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个人信息、
犯罪实施过程以及审判过程记录,包括裁判结果在内的所有相关档案资料。
在
刑事诉讼程序内,
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期间,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并不属于
刑事处罚范畴,而仅为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
强制措施。
故在此情况下,并无案底之说。
唯有在受到刑事处罚之后,方可留存案底并对个人名誉产生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