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中,对
招摇撞骗与诈骗两种罪行的认定存在着显著差异。
首先,这两种
犯罪所侵害的具体客体对象截然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
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秩序;
而诈骗罪则仅仅涉及到公民个人或者
企业法人等主体的合法
财产权益。
其次,从行为手段层面来看,招摇撞骗罪通常采用的是冒充
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来实施诈骗行为;
然而,诈骗罪的行为手段却没有这样的限制,犯罪分子可以运用各种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和策略来达到自己的
犯罪目的。
最后,
从犯罪的主观意图角度分析,诈骗罪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
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产;
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则更为复杂多样,既可能包含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同时也可能涵盖了其他形式的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