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若前妻提出探望孩子的请求,作为丈夫并无权予以拒绝。
所谓的“
探视权”,即是法律所赋予
离婚后未直接承担抚育责任之父或者母一方的一种权利,它包括了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访、联络、会面、交流以及短暂的共同生活等方面的内容。
从
民法角度来看,父母对于子女的这项探视权,实际上是基于亲权所衍生出的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