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博案件中的非法所得概念,主要涵盖了用于赌博的资金及物品,以及在兑换筹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源,还包括通过赌博活动所赢得的现金或物资。
当犯罪行为发生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时,对于赌资的估价计算方法为:
将在网上投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此点代表的货币单位所具有的真实价值,进而得出该赌资的总价值。
此外,对于所有的非法所得,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追缴或没收,确保执法的公正与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