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条款,
遗嘱人在拟订遗嘱之时需具备完全的
行为能力。
对于那些在创办遗嘱时尚且没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而言,即便他们在后
续期间恢复了行为能力,此类遗嘱亦将被判定为无效性质的。
而如果遗嘱人在设
立遗嘱的过程中已经拥有完备的行为能力,但他们在日后的生活中却不幸失掉了这种能力,这对遗嘱是否生效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是,十五岁的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因素限制了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从而不能独立地去制定遗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
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