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中无需支付
抚养费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当直接
扶养孩子的一方以书面明确声明,表明其将独自承担起孩子成长所需的全部抚养费用,这种情况下,非直接扶养方就不应承担相应的
抚养责任;
然而,即便如此,非直接抚养方依然保留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额外给付的法律义务。
其次,如果直接
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并且新组建的
家庭成员也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起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非直接抚养方同样可以免除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依据我国于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在离婚之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扶养,则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协商无果,则由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协议或裁决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