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分析所述: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事惩罚类型,实质上这是针对死刑案例采用的一种特殊执行机制。
判定某人被赋予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需满足如下两项具体要求:
首先,该被告人所犯之罪应依法判处死刑,换言之,若其罪行并非达到判死刑的标准,便无法被施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其次,被告人无需立即执行。
在实践中,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情况通常适用于那些罪名相符、且具备自首、立功或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减免处罚的条件,或者该被告人在智力水平方面存在显著缺陷,又或者受害者在案件中有显著错误责任等特殊情况。《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