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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签合同了没下款是否属于违约,法律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法律专家:
关于贷款签订合约后,贷款机构未能按约定时间发放贷款而造成的违约问题,这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来论述。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有义务按约定全面履行彼此的责任与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对此作出规定,即若当事人一方未能严格履行合约或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那么应当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甚至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形式的违约责任
再者,《民法典》包括的其他具体篇章和条款,例如第六百七十一条就明确表明,如果贷款机构没有严格依照约定的日期、金额提供借贷资金,给借款人带来损失的,应该进行赔偿;
同样地,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金额接收借贷资金,他们必须要按照之前约定的日期、金额准时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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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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