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在
监视居住期内,您应严格遵循以下各项规制:
(一)未经相关执行机构许可,严禁擅
自离开被执行监视居住场所;
(二)除去经过执行机构另行批准外,不得与他人进行私下的会面或通讯往来;
(三)在接受司法
传唤时,务必确保能够及时前往指定地点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四)禁止以任何形式举止行为,破坏
证人就案件事实提供
证言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五)不可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串通供词等不当行为;
(六)必须将您所持有的护照、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及其他重要文件等上交给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