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情況時,即可以判定为失信被執行人:
在具备履行賠償義務的實力卻拒絕履行法定裁判文件確定的責任;
以虛構線索、使用暴力或威脅等手段干擾或抵制法院的執行程序;
通過制造假的證據、寫假証言或利用隱蔽、轉移資產等方式來逃避法院的追討;
或是違反了應向法院提交財產報告的制度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