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以如此操作。
尽管法院已经判令一家
公司解散,但是该公司却未能自行进行
清算。
此时,相关的案件
当事人或机构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启动
破产清算程序,创建出清算小组。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对实际情况做详细了解,并进一步开展破产善后事宜,其中包括清算所有未付清的
债务,如
工资费用等等。
而所谓的“
强制执行”,则是指由人
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法定程序与方法,调集国家的强制力,在面临负有法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强制其完成义务,从而达到使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得以兑现的一种
诉讼行为。《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